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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生源毕业生人事档案接转工作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2015年06月09日 09:15  点击:[]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解决大中专毕业生离校后人事档案接收和流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消除影响高校毕业生顺利就业的障碍,进一步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712日,市局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处、人力资源市场处、职工养老保险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人才档案公共管理中心等6部门联合召开了北京生源毕业生人事档案接转工作研讨会,针对目前北京生源大中专毕业生离校后人事档案接收和流转过程中出现的两类突出问题进行了研讨,一是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保险的毕业生不能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个人委托存档;二是部分区县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因各种原因拒收北京生源农业户籍大中专毕业生档案。就两类情况出现的原因、现行政策依据以及解决方案进行了研究探讨,并形成一致意见。

现将《北京生源毕业生人事档案接转工作研讨会会议纪要》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市局相关部门协调沟通。

附件:北京生源毕业生人事档案接转工作研讨会会议纪要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主题词:毕业生就业档案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281日印发

附件:

北京生源毕业生人事档案接转工作研讨会

间:2012712

点:北京人才大厦五层大会议室

主要议题及通过事项:

本次会议主要针对目前北京生源大中专毕业生离校后人事档案接收和流转过程中出现的两类突出问题进行了研讨。一是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保险的毕业生不能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个人委托存档;二是部分区县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因各种原因拒收北京生源农业户籍大中专毕业生档案。就两类情况出现的原因、现行政策依据以及解决方案进行了研究探讨,形成了以下一致意见:

1、关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保险的毕业生不能在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办理个人委托存档的问题,系按照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149号)规定,“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不得办理个人委托存档”。会议认为,大中专毕业生是就业工作的重点群体。当前我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形势灵活多样,到各类非公有制企业、小微企业就业是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主渠道,这类企业大多不为员工提供集体委托存档服务。根据这一实际情况,对于应届和往届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保险的北京生源大中专毕业生,可不受相关限制,各区县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应为本区县户籍大中专毕业生的档案提供托管服务,在单位不为毕业生办理委托存档的情况下,应为其办理个人委托存档。

2、关于北京生源农业户籍大中专毕业生档案存放问题,系部分区县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认为农业户籍大中专毕业生无法在本机构办理个人缴纳社会保险手续、无法按照城镇职工身份开具相关证明材料、无法转出等原因,不为其提供档案托管服务。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本市农业户籍大中专毕业生工作单位在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办理集体委托存档和委托缴纳社会保险的,在缴纳保险时农业户籍和城镇户籍人员享有相同的待遇,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须为农业户籍大中专毕业生代缴社会保险,各区县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不得拒收集体委托存档单位中农业户籍大中专毕业生档案。本市农业户籍大中专毕业生如未就业,按照现行政策,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不能代缴保险,可以提供档案托管服务和政策规定的其它服务。无法提供的服务项目,应明确告知存档人员,到有关责任部门办理。各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须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和《北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存档人员提供服务,不得以无法提供相关服务项目为由拒收本区县农业户籍大中专毕业生人事档案。

3、各级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要主动为北京生源大中专毕业生提供便捷的服务,要为有存档需求的本区县户籍毕业生提供存档服务,不得互相推诿,拒收毕业生档案,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

4、成立由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处牵头,人力资源市场处、职工养老保险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人才档案公共管理中心等部门联合组成的协调小组,定期对大中专毕业生档案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难点问题进行研究,出台解决方案。

5、为加强各级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服务大中专毕业生的能力,统一各级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档案管理部门的做法,消除影响大中专毕业生顺利就业的障碍,由市人才档案公共管理中心牵头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统一档案管理及服务的标准与规范,并会同市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定期举办培训班,对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上一条: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毕发〔2011〕209号) 下一条:关于印发《北京地区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京人社毕发〔2014〕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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