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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5年06月09日 09:06  点击:[]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

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3]28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文件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619

 

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文件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进一步完善和细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全面落实国家及本市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对尚未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要抓紧研究制定,尽快实施;对其中门槛高、手续复杂的,要本着尽可能方便高校毕业生享受政策的原则,制定简便易行的操作流程,切实降低门槛、简化程序;对因保障措施不到位影响政策落实的,要加大投入,提高保障水平,确保政策顺利实施。要立足工作实际和新的就业形势,研究制定符合高校毕业生实际需求的就业创业政策。各区县、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机构要开设高校毕业生就业专门服务窗口和“绿色通道”,有条件的区县可采取“一站式”办公的方式,集中受理高校毕业生享受有关就业创业政策的申请,缩短办理周期。

()集中开展政策落实情况自查和检查。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各高校在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工作中,要加强全程跟踪和监控,积累业务数据和典型案例,对政策的落实程度、覆盖范围、发挥效益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自20136月开始,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集中开展政策落实情况自查工作。市政府将派出工作组,对有关区县和单位进行检查和督导,检查结果与年终考核评比挂钩。

()加大政策宣讲普及力度。面向各区县和各高校从事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人员开展轮训,确保每年参加市级培训的人员比例达到30%、参加本级培训的人员比例达到80%。编印《政策问答手册》,向广大高校毕业生免费发放。开展进校园政策宣讲活动,在公益性招聘活动现场设立政策咨询台解答问题。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形式宣传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各区县政府门户网站要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专区,宣传有关就业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政策知晓度。

二、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积极开发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结合本市转方式、调结构的进程,主动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努力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规模。充分发挥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智力密集型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拉动作用。在安排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和制定产业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扩大就业的需要,探索建立投资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制定人才培养、吸纳、引进计划,更好地发挥投资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带动作用。国有企业要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全面为民营企业及其他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招聘高校毕业生搭建平台、提供服务。

()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发挥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积极作用。对小微企业招用北京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达到在职职工人数规定比例,符合本市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可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对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项目,符合规定条件并经评审通过的,市和区县两级财政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贴息。对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规定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的,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按照规定为其提供人事档案托管服务,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深入做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组织部等部门2012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村官工作的意见》,加强大学生村官的选拔、培养、使用和流动发展力度。选聘更多有志愿到农村服务且适合到农村工作的优秀毕业生进入大学生村官队伍。健全考核激励机制,调动大学生村官工作积极性。积极探索大学生村官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助理、从事农村经济观察、从事农村金融信贷等形式,不断拓展大学生村官服务农村的领域。完善大学生村官的团队工作模式和不同批次村官的工作接力模式,发挥大学生村官群体作用。畅通流动发展渠道,为合同期满大学生村官提供更多转岗就业机会。

()统筹实施各类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项目。选聘高校毕业生进入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进一步提高社区工作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鼓励医学类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工作,充实基层卫生服务队伍。鼓励师范类高校毕业生和音乐、体育、美术等相关专业高校毕业生到郊区和农村中小学任教,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拓宽农科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渠道,积极引导农科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一线工作。建立健全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服兵役的政策体系和长效机制,按照规定比例为退役大学生士兵提供定向就业岗位,做好退役大学生士兵就业工作。逐步扩大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规模,做好选聘优秀毕业生参与重大科研项目研究的有关工作。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积极完善创业扶持政策。要对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降低注册门槛。按照规定,对于高校毕业生创办个体工商户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于创办公司制企业的,投资人可以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股权等非货币资产出资;对其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可按照出资人的约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分期缴足。凡高校毕业生开办个体工商户或创办企业,符合本市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经营项目属于微利,符合本市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的,可享受贷款贴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加强创业培训。各高校要广泛开展创业教育,积极开发创新创业类课程,完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鼓励在校生积极参加创业教育和创业实践活动。鼓励高校与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合作开展创业培训和实训。对于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1日起的12个月)及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按本市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所需资金由就业专项资金支出。

()开展自主创业孵化服务。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窗口,完善创业指导服务措施,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融资服务、开业指导、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依托科技产业园区、大学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青年创业基地等平台,因地制宜推进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积极发掘本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典型,了解其政策需求,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并给予支持,营造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带动就业的氛围。有条件的区县要加大财政投入,并积极引入风险投资资金,探索财政资金、风险投资资金等与大学生创业赛事的对接模式,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多渠道加大创业资金投入。

四、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十一)加强对在校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各高校要加快推进就业指导课程和学科建设,全面开展职业发展教育和就业指导,着力提高就业指导课程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帮助在校大学生了解就业形势和前景,做好职业生涯发展规划。

(十二)加大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力度。广泛收集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信息,建设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信息库,及时向高校毕业生提供信息查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按照“专业化、职业化、专家化”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中职业指导师资队伍建设,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个性化的咨询辅导。广泛开展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使广大高校毕业生不出校门就能享受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充分发挥校园招聘会的重要作用,高校开展的校园招聘活动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大型专项活动项目给予适当支持。

(十三)创新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形式。以小型化、专业化、特色化的招聘活动为重点发展方向,在毕业生求职择业的高峰期集中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网络招聘周”等系列活动,统一服务标识,扩大参与范围,提升服务规模。针对女大学生、残疾人大学生、合同期满大学生村官、退役大学生士兵等特定群体组织开展专项招聘服务活动。根据实际需求适时开展大型毕业生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网络平台建设,推进实现与高校校园网络的互联互通。在组织现场招聘活动的同时,通过网络、报刊、短信、微博、移动互联平台等多种媒介形式同步发布岗位信息,加强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的整合与提升。

五、开展就业帮扶和就业援助

(十四)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人力社保部门、教育部门要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工作。各高校要着力完善高校毕业生的学籍信息、生源信息、联系方式、就业进展情况和就业帮扶意愿等相关信息,将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报送市教委,市教委要于每年9月上旬前将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分高校、分专业的个人实名信息提供给市人力社保局。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要建立完善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信息库,及时补充和更新毕业生就业状态,力求做到全面覆盖、及时跟踪。

(十五)完善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帮扶措施。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大力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及时了解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情况,对实名登记的每一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要开展电话访问或家庭访问,一对一地开展服务。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和服务手段,力争在每年年底前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对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要提供职业指导、各类招聘活动信息以及符合其需求的岗位信息;对有创业意愿的,要提供创业指导,推荐其参加创业培训;对有见习需求的,要提供就业见习岗位信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组织其参加相应的就业见习,提升其就业能力;对在毕业年度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所需资金由就业专项资金支出。

(十六)着力做好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工作。各区县、各高校要将特困家庭毕业生作为帮扶的重点,认真开展摸底排查,掌握他们的求职情况。对于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零就业”家庭毕业生、“纯农就业”家庭毕业生、就业困难毕业生、残疾人毕业生、登记失业1年以上毕业生,要列为就业援助工作的重点,建立台账,给予一对一帮扶,优先为其免费提供就业指导、政策咨询、技能培训、就业推荐和信息服务,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从2013年起,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所需资金按照规定列入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具体补贴标准及操作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财政局根据中央有关政策精神另行研究确定。

(十七)促进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就业。各区县、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给予必要的帮扶与指导,鼓励他们自主创业。积极面向本市承担对口支援任务的西藏拉萨、青海玉树、新疆和田地区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口援助工作,将到本市求职的对口支援地区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扶持政策范围。

六、大力促进就业公平

(十八)营造公平的就业环境。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民族等条件,招聘高校毕业生,不得以毕业院校、年龄、户籍等作为限制性要求。规范签约行为,任何高校不得将毕业证书发放与高校毕业生签约挂钩。规范国有单位招聘行为,完善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加强国有企业招聘活动监管,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十九)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大力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严厉打击非法人力资源中介和招聘过程中的各类欺诈行为,及时纠正性别歧视和其他各类就业歧视现象。做好对各类企业在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监察工作,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后的合法权益。

(二十)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进一步改革以就业手续办理和人事档案接转为重点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体制,优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环境。已在京就业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调整工作的,可不办理调整改派手续,工作变动时,可按照人员调动程序办理人事档案接转手续。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后,除进入事业单位就业的情况以外,不统一要求填写《毕业生见习期考核鉴定表》,不统一要求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对于北京生源农业户籍高校毕业生,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为其提供人事档案托管服务。

七、推动高等教育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十一)深入推动教育体制改革。要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产业升级的需要,合理确定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发展规模,改善人力资源供给结构。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逐步建立高校教学质量外部考评机制,指导高校加强实践教学,着力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完善相关政策和激励措施,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搭建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

(二十二)以社会需求为指导调整专业结构设置。加强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校毕业生需求的前瞻性研究,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需求预测和发布制度,每年在全市范围内征集发布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需求数据,与生源供给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和重点产业人才供需对接机制,超前部署重点产业相关专业设置和培养计划,努力实现人才培养、社会需求和就业的良性互动。教育部门和高校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加大学科和专业结构调整力度,提高人才培养的适应性。加强对各类专业人才需求的规律性研究,对就业状况不佳的专业要客观分析,区别情况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调整。

八、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组织领导

(二十三)明确责任目标。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一把手”工程,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完善工作机制和措施,加强工作考核和督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机构建设,努力建设一支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专职队伍,全面提升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工作效能。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列入政府政绩考核内容,进行重点督查考核,确保实现北京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不低于95%、有就业意愿的北京生源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当年全部有就业岗位的目标。

(二十四)加强分工协作。要充分发挥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牵头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动会同有关部门,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任务分解细化,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教育部门要指导各高校积极开展在校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工作。财政部门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各项就业服务工作所需经费。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立足自身职能,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落实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加强分析研判,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同时要研究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难问题的长远措施。

(二十五)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类媒体积极宣传国家及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树立和宣传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先进典型,引导广大高校毕业生正确认识就业形势,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将个人理想融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进程中,到城乡基层、到中小企业、到中西部地区、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成长成才、建功立业。引导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主动登记,主动寻求就业指导和帮助。积极宣传用人单位在接收高校毕业生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引导用人单位树立正确的人才观和用人观,营造全社会共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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