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规范管理

发布日期: 2019年05月24日 09:34 编辑:

校内外任何个人或组织对我校人员在学术活动中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都可以向纪监审办公室、科研处及相关部门举报。收到举报后,上述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主管校领导汇报。科研处根据举报的情况,组织调查取证,聘请有关学科的校内外专家组成学术规范专家界定小组对举报内容进行查实。如情况属实,报请学校研究,对当事人做出相应处理。


对于违反学术规范的人员,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 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专利权或名誉权的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专利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 对于违背职业道德,违反本管理条例,必须追究党纪、政纪责任者, 由科研处会同纪监审办公室等有关职能部门,做出处理建议,上报学校处理。

(三) 对于违反本管理条例,但尚未构成违法行为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分别给予如下处理:行政处分;暂缓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人员职务任职资格;取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取消已有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及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等,按低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执行其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等。

(四) 给予处分的人员两年之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两年之后,确认其对原错误行为有所认识,并有纠正错误的行动,且未发现有新的违规行为,经学校批准,可相应恢复其申请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恢复其原有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两年内继续违反规定的人员,将从严处理。

  (北京物资学院学术规范管理条例第十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