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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资学院编制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物院发〔2011〕8号)

2015年06月05日 10:52  点击:[]

为了更好地规范学校编制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办学质量与效益,根据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核定北京物资学院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函》(京编办事[1999]126号)和《关于同意调整部分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学校机构编制的函》(京编办事[2010]72号)的要求、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京人发[2008]12号)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定编原则  

(一)总量控制与精简高效。学校基本教育规模编制及教师、其他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编制所占的比例,按照北京市有关文件的规定确定。  

(二)学科特点与教学科研工作量。各学院(系、部),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师生比例与教学工作量(课时)确定教师编制;根据学生数确定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教师编制。  

(三)结合实际任务与人员现状。其他专业技术、管理、工勤人员编制原则上根据实际工作任务与人员现状定编。  

(四)相对稳定与动态管理。编制核定后,全校将在“十二五”期间因学科、专业发展规模和工作任务变化做适度调整,逐年优化各类人员的结构比例。  

二、编制分类  

根据岗位性质和任务,编制分为五大类:  

(一)教师编制:指为完成高等教育任务而配备的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以及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编制。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指为学校教育教学服务而配备的从事教育管理、财务、会计、审计、编辑出版、图书情报资料、电化教育、信息技术等工作的人员编制。  

(三)管理人员编制:指专职从事党务、行政管理、行政事务工作以及群团工作的人员编制。  

(四)工勤人员编制:指为学校相关单位配备的工人编制。  

(五)机动编制:一是指由于学校及所属各部门工作任务的变化而重新调剂的编制;二是指学校为适应办学规模扩大、学科专业发展、人才引进和培养需要而储备的编制。  

三、编制核定  

(一)编制的核定  

全校各类人员的编制核定工作由党委会暨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具体工作由定编工作小组组织实施。定编工作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人事处、校办、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部、学生处等单位负责人,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二)编制的分配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全校基本教育规模编制比例分配如下:教师编制占60%,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占15%,管理人员编制占19%,工勤人员编制占5%,机动编制占1%。  

(三)编制核算的办法  

1.学校教师编制计算公式:  

全校教师总编制数=全校基本教育规模编制×60%  

其中:  

全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教师总编制数=本科生学生总人数÷200 + 研究生学生总人数÷300  

全校专任教师总编制数=全校教师总编制数 - 全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教师总编制数  

学院(系、部)教师编制=全校专任教师总编制数×本学院(系、部)教师教学总工作量÷全校教师教学总工作量 ± 学科、专业教师编制  

2.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编制计算公式:  

全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数=全校基本教育规模编制数×15%  

3.管理人员编制计算公式:  

全校管理人员编制数=全校基本教育规模编制数×19%  

4.工勤人员编制计算公式:  

全校工勤人员编制数=全校基本教育规模编制数×5%  

5.机动编制计算公式:  

全校机动编制数=全校基本教育规模编制数×1%  

6.学院(系、部)非教师编制配置标准另行规定。  

四、编制管理  

(一)学校人员编制实行动态管理,一般每年对各部门人员编制审核一次,并根据有关政策变化和学校事业发展,以及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需要,对各部门的人员编制进行调整。  

(二)在学校核定的编制限额内,各学院(系、部)有权配置本部门的人员编制,但其他专业技术、管理编制不得挤占教师编制。党政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得在编制限额之外以任何方式聘用校外人员。  

(三)学校提倡和鼓励充分利用校外的兼职教师资源。缺编单位可采取多种方式聘任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产业部门具有相应资格的专家、学者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或在编制的限额内返聘、兼聘人员或使用非在编聘用工,相关经费由学校核发或学校给予核发缺编经费。  

(四)超编单位不允许增加人员,但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使用全校机动编制解决:  

1.学科建设所需配置的高层次人才;  

2.新建学科专业所需配置的人员;  

3.优化教学、科研、管理队伍结构及梯队建设所需配置人员;  

4.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所急需配置的其他特殊专业人员;  

5.国家政策规定必须安置的人员。  

(五)新设立机构的编制由人事处听取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后提交党委会暨校长办公会批准。  

(六)经党委会暨校长办公会审定的编制方案,不得随意更改。确属需要调整时,由相关部门报人事处审核后提交党委会暨校长办公会批准。  

(七)本办法是学校编制管理的基本要求,各类人员编制的具体核定办法详见附件。  

(八)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文件与之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九)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北京物资学院管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及工勤人员编制核定办法(物院发〔2011〕9号) 下一条:北京物资学院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管理办法(物院发[2009]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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