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实现学校科技发展规划目标,鼓励引导教师和科研人员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多出高水平成果,推动我校向教学科研型高校发展转变,使科研奖励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处是科研奖励的管理实施机构,负责评奖材料的汇总和初审,并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对申报的材料进行评审。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包括我校在职教职工、离退休人员。
第四条 奖励项目包括重大项目立项奖励、获奖科研成果奖励、科研先进个人奖励、科研成果转化奖励。
第五条 科研奖励的资金来源于学校财政经费。
第二章 重大项目立项奖励
第六条 予以奖励的重大立项项目是指以规范手续在科研处备案,由我校教师及科研人员做第一主持人的,已通过审批立项的高级别纵向项目。
第七条 重大项目包括:国家攻关“五年计划”项目、国家科技部“863”计划、“973计划”、火炬计划、星火计划、国家重点技术推广项目,国家科技部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等。
第八条 重大项目立项奖的奖励标准:每项最高奖励30000元。
第九条 重大项目立项奖,须经校长办公会讨论批准。
第十条 重大项目立项奖证书和奖金在项目通过立项审批、第一批经费拨入我校财务处银行账户日期所在的年度末统一发放。
第三章 获奖科研成果奖励
第十一条 予以奖励的科研成果包括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励的科研项目、学术论文、学术专著等。
第十二条 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指国家(国务院)颁发的社科(科技)优秀成果奖,包括国家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等。
省部级科研成果奖指国家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及国家一级行业协会(学会)等颁发的社科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等。
第十三条 获奖科研成果奖励标准:
(一)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学校将给予重奖。排名第一的,奖励额度不低于30000元;排名第二的,奖励额度不低于20000元;排名第三的,奖励额度不低于10000元;排名第四至第八名的,奖励额度不低于5000元;具体额度由科研处建议,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二)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排名第一的,奖励20000元;一等奖排名第二的,奖励10000元;一等奖排名第三的,奖励5000元;一等奖排名第四至第八名的,奖励3000元;二等奖排名第一的,奖励10000元;二等奖排名第二的,奖励5000元;二等奖排名第三的,奖励3000元;二等奖排名第四至第八名的,奖励2000元;三等奖排名第一的,奖励5000元;三等奖排名第二的,奖励3000元;三等奖排名第三的,奖励2000元,三等奖排名第四至第八名的,奖励1000元。
(三)获奖科研成果的奖励仅按获奖级别及我校最高排名给予相应的奖励额度。
(四)其他类型科研成果奖励,由校学术委员会裁定具体奖励额度。
第十四条 获奖科研成果奖励申报及批准程序:
(一)教学科研人员申请各类获奖科研成果奖励,需向科研处提交成果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二)教学科研人员在申请奖励时,应同时提供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通过方可予以奖励。
(四)同一成果重复获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奖励,不重复计算。
第十五条 获奖科研成果必须是可以作为我校上报的成果。
第十六条 获奖科研成果奖励证书和奖金在获奖日期所在的年度末统一发放。
第四章 科研先进个人奖励
第十七条 科研先进个人奖是年度奖项,用于表彰和奖励当年在我校科研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是北京物资学院科研最高个人荣誉奖。
第十八条 全校每年表彰不超过5人。
第十九条 科研先进个人奖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申报科研先进个人奖,需向科研处提交“科研先进个人奖申请表”一份,同时提交申请表中填写的论文、著作、研究咨询报告、成果鉴定书、项目立项证明、获奖证书等支撑材料的复印件(未在科研处备案的各类成果材料需提交原件)一份;
(二)“科研先进个人奖申请表”需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科研处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讨论后投票表决产生候选人;
(四)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最终获奖人。
第二十条 科研先进个人奖的奖励标准是:每人1000元。
第二十一条 科研先进个人奖在次年教师节大会上表彰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五章 科研成果转化奖励
第二十二条 为了鼓励成果转化,学校提倡采用多种方式实现科研成果转化。
第二十三条 对科研成果转化实现的收入采取学校与项目组(或完成人,或发明人)按5:5的比例进行分配。同时,学校给予项目组(或完成人,或发明人)成果转化收入总额20%的奖励,给项目组(或完成人,或发明人)所在部门(院、部、所)成果转化收入总额10%的奖励。
第六章 高级别项目申报奖励
第二十四条 以上报的国家级、省部级项目申请书为依据,由项目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学术委员会审定,对写作规范、要素齐全、论证严谨的申报书,给予国家级项目2000元、省部级项目1000元的申报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奖金”与“北京物资学院科研津贴发放办法”条款设置的“津贴”不存在冲突,分别独立执行。
第二十六条 获得国家、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的个人直接进入科研先进个人奖提名。
第二十七条 对奖励事宜有争议者,待争议解决后再决定是否予以奖励。奖励后发现弄虚作假或侵权行为,追回全部奖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以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北京物资学院
2009年1月1日执行
2013年4月16日修订
2014年6月26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