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物资学院国际学生出入境事务
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2 号《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来规范管理我校留学生的出入境事务
工作。
第一章 护照
第一条 护照属于个人在华停留的重要身份证件,不得私自
涂改、污损、加盖印章;
第二条 将本人护照外借或出卖供他人使用是严重的违法行
为;
第三条 留学生申请时的护照有效期至少 12 个月。
第二章 签证
第四条 留学生来华学习须持普通护照及学习签证(X1/X2) 入境。“X1” 字签证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长期(超过 180 天)学习的 人员。X1 签证有效期为入境后 30 日,应在入境后的 30 日之内
办理学习类的居留许可,否则将被视为非法居留。
第五条 “X2” 字签证,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短期(不足 180 天)学习的人员,X2 的签证有效期以签证注明的时间为准,签
证过期未办理续签手续者仍在中国境内停留构成非法居留;
第六条 留学生入境后更新护照、签证、变更住宿地点均须 在入住后 24 小时内前往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国际学院申报住宿登
记。
第七条 境内留学生签证续签,应在签证有效期前一个月向 国际学院提出申请,签证更新后应及时向国际学院报备。校外居 住的国际学院应在 24 小时内去所在地的派出所更新住宿登记并
向国际学院备案登记。
第八条 申请居留许可需要以下文件材料:
1 、本人有效普通护照及签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 、注明学习期限的我校公函;
3 、《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
4 、《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近期两寸正面免冠白底彩
色照片 1 张;
5 、录取通知书;
6 、北京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健康证明;
7 、临时住宿登记单。
第三章 保险
第九条 留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要求投保,
未投保者应在入境后的 3 日内进行投保,拒不投保者,学习有权
取消其入学资格,开除学籍或不予注册。
第十条 留学生投保的在华保险应覆盖整个学习期间。保险 到期前应进行续保的手续办理,逾期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
者开除学籍。
第十一条 留学生可以购买除学校推荐以外其它保险公司的 综合类保险 。 保险的具体内容请登陆联华国际保险网站
(http://www.lxbx.net)查询。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二条 留学生在学习期间因病、因事回国或需要前往港 澳地区及其他国家,须到国际学院登记,经学校同意后方能办理
出境手续。
第十三条 除学校统一组织旅行参观外,凡个人前往不对外 开放的地区旅行,须向国际学院说明去向,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出
行,旅行时应遵守我国有关规定,一切旅行手续和费用均须自理。
第十四条 留学生转学至他校,须到国际学院办理转学手续, 由学校出具转出证明。到达迁入地后须在十日内(且在居留许可 有效期内)到迁入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居留许可变更手
续。
第十五条 护照、签证、居留许可应妥善保管。在中国境内
留学生所持签证或居留许可遗失、损毁、被盗抢的,应及时向北
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补发。护照如有遗失,应及时向遗 失地所辖派出所报失,连同我校在读证明,由北京市公安局出入 境管理处出具证明,再向本国驻华使馆申请补发。补发新护照后,
应及时向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新的居留许可。
第十六条 留学生所持护照因办理证件被收存期间,可以凭
受理回执在中国境内合法停留。
第十七条 凡涉及到留学生居留和签证管理的具体事宜,根
据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的具体条款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物资学院国际学院负责解释。外文
版本仅为帮助学生理解规定内容,最终解释与执行以中文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