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物资学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程

发布日期: 2019年07月08日 16:11 编辑:

北京物资学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保障学校规章制度得到落实,积极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促进学校管理和改革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参照《北京普通高等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细则》和《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法》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下列劳动人事争议:

(一)因学校开除、除名、辞退教职工和教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学校有关考评、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签订、履行、解除劳动合同、人事聘用(聘任)合同、录用、流动、待聘等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依照本规程处理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第三条  学校用人单位与教职工为劳动人事争议的当事人。

第四条  处理调解劳动人事争议应遵守下列原则:

(一)自愿的原则。当事人均自愿接受调解。

(二)平等的原则。当事人在适用法律问题上一律平等。

(三)合法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调解。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教职工一方在3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选代表参加调解活动。

第二章  调解机构

第六条  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学校内部劳动人事争议工作。

调解委员会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北京市教育系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和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调解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研究工作。

第七条  调解委员会委员应由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的人担任。调解委员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3人(其中应包括学校法律顾问),教代会执委会推荐教职工代表3人,工会委员会指定代表3人组成。调解委员会委员调离本校或需要调整时,应由推选单位或组织按规定递补。

第八条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校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在校工会。

第九条  以二级工会为单位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以下简称调解小组),负责本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必要时参加学校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条  调解小组在所属院部级党组织的领导和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成员由二级工会主席、二级教代会主席和教职工代表组成(不少于3人),应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良好政策水平,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调解小组组长由二级工会主席担任。

第十一条  学校和部门支持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小组的工作,在办公地点和活动资金上予以保障。兼职的调解委员和小组成员参加调解活动,应按正常出勤对待。

第三章  调解程序

第十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小组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调解申请

当事人应当自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向调解小组或调解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请,并填写《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书》。

第十四条  调解的受理

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小组接到调解申请后,先初步了解情况,并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做好记录;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小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对不受理的,应说明理由。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而不能受理的,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协商

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小组对受理事项的双方当事人,及时进行沟通协商;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做好记录。经过协商没有达成协议的,按规定进行调解。

第十六条  成立专项工作小组

由调解委员会主任或调解小组组长指定不少于3人任专项调解员,组成专项工作小组;根据需要,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小组可以聘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家参加调解工作。

专项工作小组的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对受理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做好调查记录,并由调查人签字;

(二)主持召开双方当事人、相关单位、相关人员参加的调解会议;

(三)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合同或协议公正调解;

(四)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填写调解协议书。

(五)调解不成的,由调解委员会主任或调解小组组长指定两名专项小组成员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说明情况,对其意见做好记录。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申请争议仲裁的,可以在自争议发生60天内向所在区或北京市劳动人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六)重要事项调解情况向学校校长办公会通报。

第十七条  调解协议书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小组各一份),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法定代表人)职务、受理事项、协议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并应自觉履行协议。

第十八条  调解工作的时限

劳动人事争议的调解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十九条  专项工作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要求回避:

(一)是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劳动人事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第二十条  调解委员会委员和调解小组成员要不断地提高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公道办事,严守机密,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要遵守调解程序,维护调解秩序,不得激化矛盾。在调解过程中故意伤害调解工作人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其他制度规定包含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相关条款的,需经学校教代会执委会讨论通过并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确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中国教育工会北京物资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