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有效做好学生注册和学费收缴工作,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以入学注册和学年注册的形式,对学生进行学籍认定和管理。入学注册是指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入学报到并取得学籍的手续;学年注册是指在籍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并延续学籍的手续。
第四条每学年开学前在规定时间内,学生将相关费用存入个人学费账户,由学校统一批量划款;未在规定时间内存款的学生,须在开学之前将相关费用存入个人学费账户,开学第一周(新生须在报到当日)到财务处刷卡交费;以现金形式交费的学生,须在开学后第一周内(新生须在报到当日)到学校财务处缴费。
第五条因各种原因未能缴费的学生需向所在学院提交暂缓缴费申请,经批准后填写《暂缓注册登记表》。
第六条新生入学注册时,与学校签订《学生承诺书》,承诺在校期间按时缴纳各学年学费和住宿费。入学时,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的学生,可经“绿色通道”办理缓交手续,并于在校期间,通过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解决缴费困难。同时在报到当天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第七条每学年末,各学院以信函形式联系学生家长,告知下一学年学生应缴纳费用的标准和缴费期限。
第八条每学年开学后第三周内,学生持缴费收据到所在学院进行学年注册。学年注册后,学生学籍得到延续,方可继续学习。
第九条暂缓缴费学生在银行贷款到帐或补缴各项费用后,持财务处开具的收据到所在学院办理补注册手续。贷款申请未获批准或仍需推迟缴费的学生,应与所在学院协商确定解决办法和期限,并报学生处审批。
第十条每学年开学后第四周,暂缓注册的学生名单由所在学院报学生处、教务处,由教务处通知任课教师,在其学生名单上标注“旁听”,学生可暂时随堂听课,在办理补注册手续后,由所在学院辅导员书面通知任课教师,恢复其正常课程学习;对无正当理由,不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办理学年注册的学生,视为自行放弃学籍,学校将通知学生和家长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退学手续,具体规定详见《北京物资学院本科学生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每学年开学后第五周,由各学院班主任联系学生家长,书面告知学校对未缴费学生的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北京物资学院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