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物资学院学生《德育•素质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15年06月08日 12:12 编辑: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物资学院德育大纲(试行)》,推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贴近学生实际,适应社会需要,学校结合德育工作环节,建立学生《德育·素质档案》,旨在客观、全面地反映学生在校期间德育表现,指导学生德育践行,促进学生知行统一,提高德育工作实效。    

第二条 学生《德育·素质档案》采用过程和结果相结合的记载方式,以写实为原则,客观反映学生德育表现和成长情况。    

第三条 学生《德育·素质档案》的构成    

1重点描述。记录在校期间最突出的表现(限5条)。    

2.参加社会实践情况。由校团委、各学院以及企事业单位提供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情况记录,包括时间、内容、工作情况、相关成果等。    

3.参加志愿服务情况。由团委会同青年志愿者协会,提供学生参加志愿服务的情况记录,包括服务内容、工作时数、成果及社会评价等。    

4.参加其他活动情况。由活动组织单位负责记录活动的规模、学生在活动中承担的任务、最终取得的成果等。    

5.担任学生干部、学生助理情况。由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记录学生干部、学生助理任职情况和评定等级。    

6.学生评价及奖励情况。由各学院负责记录学生素质评价和评优获奖情况。    

7.其他奖励情况。由相关部门记录学生获得其他表彰奖励的情况,包括时间、奖项、获奖等级等。    

8.参加公益活动情况。由相关部门和学院记录学生参加献血和参加造血干细胞捐助登记情况,拾金不昧、见义勇为、无偿捐助、报名参军情况,参加公益劳动情况等。    

9.入党积极分子培养与新党员教育情况。由相关部门和学院提供入党积极分子、新党员教育学习情况,包括学习内容、考勤记录、考核成绩等。    

10.参加主题教育情况。主要反映学生接受政治理论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形势与政策教育、公民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安全教育、人文与科学教育的情况。由相关部门提供学生参加教育活动情况,包括考勤记录、学习成绩和成果等。    

第四条 学生《德育·素质档案》每人一份,由所在学院学生工作组统一提供给学生自行保管。    

第五条 德育活动组织单位负责学生考勤、考核、学习成果、评定等级的记录,活动结束后两周内,将各项记录提供给相关部门和学院。学生可持《德育·素质档案》到活动组织单位进行登记。各部门对提供的《德育•素质档案》登记负责。    

第六条 学生可持登记后的《德育·素质档案》到所在学院进行核对。学院应建立完整学生《德育·素质档案》计算机管理系统,辅导员负责本年级学生的《德育•素质档案》管理。    

第七条 学校每年对毕业班学生的《德育·素质档案》进行认定,加盖学院和学生处公章后生效。    

第八条 学生《德育·素质档案》具有以下效用    

1.学生《德育·素质档案》为每学年学生素质评价提供原始依据,未列入《德育·素质档案》的项目不予核算及评定。    

2.学校依据学生《德育·素质档案》出具有关政审材料或推荐证明。    

3.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可以通过《德育·素质档案》向用人单位客观反映个人在校期间表现和能力特长,以供用人单位参考。    

4.学生毕业时,《德育·素质档案》记入个人档案      

  第九条 本办法从2009级学生开始施行。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北京物资学院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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