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纳入本市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和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学生奖励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学生奖励资助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指导学生奖励资助中心实施勤工助学日常工作,并审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及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学生处奖励资助中心(学校学生奖励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负责组织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并纳入学校管理;负责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负责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并组织开展资助育人工作。
第三章 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
第七条 学生处奖励资助中心安排勤工助学岗位,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八条 不得在任何勤工助学岗位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原则:
(一)学校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校内勤工助学主要设置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岗位。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各岗位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固定岗位的设置每学年初进行,由学生处奖励资助中心组织各用人单位申报,“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设置;临时岗位根据实际需要,由各用人单位申请,经“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设置。
第十一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处奖励资助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工作小组”审核同意,学生处奖励资助中心组织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二条 各类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信息由学生处奖励资助中心发布,学生申请,经用人单位面试通过后,由学生本人、用人单位、学生处奖励资助中心签署聘用协议方可正式上岗。
在固定岗位设置有效期内,按月考核合格后继续留用,当月考核不合格由用人单位决定是否留用,两次考核不合格立即解除聘用关系。
承担临时岗位工作,完成单次工作任务即按照工作时数予以支付酬金;未完成单次工作任务立即解除聘用关系,两次无故不完成工作任务即取消再次申请勤工助学岗位资格。
第四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参照北京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北京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十五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奖励资助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十六条 每月由各用人单位对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工作实际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于当月20日之前将考核汇总表提交至学生奖励资助中心,由学生奖励资助中心核算当月酬金并报学校财务处发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奖励资助中心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十八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物资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物资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物院发〔2019〕46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