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 号)《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 号)《北京市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京教财〔2020〕2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减免学费主要用于资助学校部分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承担学费的在籍全日制本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及预科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减免学费经费主要来源于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专项经费支出。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减免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团结同学;
(四)能顺利完成学业,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活动;
(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在校基本生活困难,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经学校审核,本人和其家庭确实无法筹集学费。
第五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减免学费
(一)国家法令规定的抚恤、优抚对象(如: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
(二)父母伤亡,无其他有经济能力的直系亲属资助者;
(三)父母残疾或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以救济为主,无其他经济来源者;
(四)其他按国家、北京市政策规定应予以减免学费的情况;
(五)其他有特殊困难符合减免条件者。
第三章 减免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六条 学费减免的申请、审批流程
(一)本人申请。凡符合减免条件的学生,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两周内,由学生本人通过学生管理系统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填写《北京物资学院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并附家庭经济情况相关材料;
(二)学院审核。学生所在班级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平时表现和家庭经济情况等进行核实,学院学生奖励资助工作小组在班级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审核,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提出建议减免等级,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学生奖励资助中心;
(三)学校审批。学生奖励资助中心汇总各学院审核意见,提交学校学生奖励资助工作小组进行复审,并将减免学费意见报学校学生奖励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财务处核减相应学年学费。
(四)建立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处奖励资助中心汇总减免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立受资助学生档案。
第四章 减免标准和审批原则
第七条 减免标准
(一)每学年初及新生入学时对部分特殊困难学生适当减免学费。学费减免每学年审批一次,仅限于减免当年学费;
(二)减免比例有两种:全部减免、1/2减免;
(三)享受学费减免资助的学生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数的0.3%;
第八条 审批原则
(一)本着对国家、学生负责的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把关;
(二)审核时,应结合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在校表现、日常消费、学习成绩、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当年已获资助情况等各方面因素,综合考评给予相应减免。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和学院可以不予减免
(一)留级、降级和退学试读者;
(二)平时铺张浪费,有酗酒等不良习惯或将资助金用于不正当消费者;
(三)由于本人责任造成被盗、火灾等原因引起的学习、生活困难者;
(四)在申请助学贷款等资助项目中有不诚信记录者;
(五)上一学年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在确定减免资格之后的一年内受纪律处分者,当年不得向学校申请下一学年的学费减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其他奖、助学金等。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物资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物资学院减免学宿费管理办法》(物院发〔2019〕44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