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物资学院学生经济活动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 2015年06月08日 12:10 编辑: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保护学校、学生组织和学生个人的利益,规范学生组织和学生经济活动的行为,维护良好的校园秩序,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管理范围包括学生活动的社会资助、收费、募捐等经济活动。    

第二章 学生活动的社会资助      

第二条学生组织举办学生活动时,经批准可以接受社会资助。学生个人不得擅自以组织活动的名义索取社会资助和为个人谋利。    

第三条社会各界资助的学生活动,应是学校的正式学生组织所组织的、符合《北京物资学院学生业余活动管理条例》规定的活动。    

第四条学生组织在接受任何资助时不得损毁学校声誉,不得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和超越工作权限做出承诺。    

第五条学生活动的社会资助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学校财务和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学生组织需经学生处批准后方可接受社会资助。申请时应办理相关手续,提供以下材料:    

1.拟举办活动的计划;

2.拟提供资助者的背景材料;

3.资助情况和资助条件;

4.资助的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七条学生组织要接受学校主管部门对其社会资助情况的质询和检查。    

第八条 活动结束后,接受资助的学生组织要向学校主管部门及资助单位提供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向资助单位致谢。    

第三章       

第九条学生组织一般不得向其成员收取费用。特殊情况确需收取费用者,在报请学生处和学校收费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收取适当费用,并及时向其成员通报经费使用情况,其成员和主管部门有权对经费负责人进行质询和检查。    

第十条学生组织举办的经批准的培训班、学习班和学生舞会收费标准参照学校收费领导小组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学生组织举办全校性的文体活动需要收取活动经费时,应在活动前一周报学生处和学校收费领导小组审批,并使用学校规定的票据。活动结束后,要向审批单位报告收支决算情况。    

第四章       

第十二条学生组织经批准可以在校内举办募捐活动。组织者需在活动前三天向学生处提出申请,同时办理相关手续,申明募捐的目的、地点、时间、方式、捐款管理办法和经济监督人(须为北京物资学院正式编制人员)等,在报请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募捐活动。学生个人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募捐活动。    

第十三条募捐活动只能在校内举办,禁止任何形式的校外募捐活动。    

第十四条募捐活动必须坚持捐助人自愿的原则,募捐款不能挪作它用。募捐后应向学校主管部门报告财务情况和接受方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其他经济活动      

第十五条学生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和科技服务应遵循“业余原则、诚信原则和合法原则”。    

第十六条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和科技活动要以科技开发、咨询服务、劳务活动为主,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七条对于参加经由学校授权的组织介绍、接收的社会有偿服务的学生,学校保护学生和接收单位的合法权益。未经学校授权的学生组织和学生个人承揽此类业务,其后果自负。    

第十八条学生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学生组织经批准可以举办旧物转让、义卖、义演等活动,学生个人不得组织上述活动。举办上述活动时,组织者应提前一周报请学生处、保卫处及学校有关部门审批,并提供活动计划和活动内容等资料。活动结束后要提交财务结算报告和接受方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学生不得私自转让由学校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资助开发的、属学校或单位所有的科技成果,或泄露学校的有关技术秘密。科技成果的转让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一条学生组织要做好经费、财物的管理和登记,每年应至少一次向其成员作财务报告,换届时要做好财物的移交并作财物收支说明。学生组织解散时,财物要移交给学校有关部门。    

第六章 违纪处罚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对当事人和学生组织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将参照《北京物资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条例》、《北京物资学院内部治安管理规定》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者将移送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1.学生个人擅自以组织的名义索取社会资助、举办募捐等活动者;

2.未经批准而接受学生活动社会资助、举办募捐、进行收费等经济活动者;

3.违反学校财务和资产管理规定者;

4.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严重损毁学校利益者;

5.私自转让由学校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资助开发的、非个人所有的科技成果或泄露学校的有关技术秘密者;

6.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者;

7.学生个人私自挪用、侵占集体财物或募捐款者。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学生组织举办各种经济活动,须填写相应登记表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解释权归北京物资学院学生处。


上一条:北京物资学院学生业余活动管理条例

下一条:北京物资学院校园文明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