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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资学院收取教职工在本校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学费管理办法(物院发〔2013〕57 号)

2015年06月05日 11:02  点击:[]

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鼓励教职工在职攻读我校硕士学位,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2013 年10 月1 日前已获得学位的,收取柒仟伍佰元;未获得学位的收取壹万伍仟元,毕业获得学位后学校报销柒仟伍佰元。  

二、具体收费办法、财务手续按财务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北京物资学院教职工产假及相关问题规定(试行)(物院发〔2014〕48 号) 下一条:北京物资学院青年教师社会实践办法(物院党发〔2013〕1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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