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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资学院教职工产假及相关问题规定(试行)(物院发〔2014〕48 号)

2015年06月05日 11:05  点击:[]

为保护我校女教职工的权益,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北京市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制定以下规定。  

一、产假期限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8 天,其中包含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晚育者,增加奖励假30 天,晚育假也可以由男职工享用。女职工妊娠不满16 周(含)流产的,享受15 天产假;妊娠16 周以上流产的,享受产假42 天。产假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在内。遇寒、暑假时,产假期限顺延。  

二、请假手续  

(一)教职工休产假、晚育假等需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正职领导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处级干部和校领导请假,需根据《北京物资学院领导干部请假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请假申请一式两份,由教职工所在单位或学校办公室、人事处各存一份。各单位办公室应将批准后的产假申请及时向人事处备案。  

(三)教职工因难产、多产、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续假的,需在产假到期前及时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流产休假的,请假手续与上述相同。  

(四)教职工产假到期后,应及时按上述程序进行销假。  

(五)教职工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六)教职工按规定应享受假期而未请假或未用满假期的,由所在部门出具证明。  

三、产假期间待遇  

(一)待遇核算办法  

1.教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待遇照常发放。产假结束后,由学校协助申请生育津贴;  

2.生育津贴高于产假期间岗位津贴总和的,由学校发给其差额部分;低于产假期间岗位津贴总和的,生育津贴不再发放给个人;  

3.休产假期间岗位津贴总和按照实际请假工作日数乘以本人日岗位津贴额度得出,公休日等法定节假日不包括在内。日岗位津贴额度=月岗位津贴标准÷21.75 天。  

4.教职工因流产原因申报生育津贴的,按照其请假情况发放给其个人。  

5.男方申请享受晚育津贴的,根据其请假情况发放给个人。  

(二)待遇发放  

生育津贴独立核算,不随工资发放。人事处按季度统一核算制单,并与领取人核对,无误后由领取人持相关单据到财务处领取。  

四、考核  

(一)教职工申请休产假,应以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为原则,及时跟所在部门进行沟通协商。  

(二)凡履行请假手续的,个人年度考核不受影响;个人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教职工年度考核应为不合格,职务及工资晋升等按考核不合格处理。  

(三)所在单位未及时向人事处备案的,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按实际情况给予批评处理。  

五、其它问题  

本规定自2014 年6 月3 日第14 次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之其它问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校规校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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