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物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发布日期: 2022年08月09日 14:23 编辑:学生处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关于做好北京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京教财〔2020〕7号)文件精神,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使我校帮困、助学、资助资源得到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切实保证国家和学校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纳入本市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和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坚持基础作用和先导作用相结合的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通过班级评议、院校两级评审认定。

第五条 认定工作于每学年初期进行,认定结果将作为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方式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六条 学校学生奖励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学生奖励资助工作小组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审议工作;学校学生奖励资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学生处学生奖励资助中心、研工部)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 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由班主任担任组长,主要学生干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于每学年初期成立,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

第九条 认定依据

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以民政等部门认定结果为基本依据,以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为参考依据,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认定:

(一)民政、农业农村局、残联、退役军人事务局、京外扶贫办等部门管理的学生群体,主要指符合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持有《扶贫手册》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领取生活困难补助金对象及其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民警子女,低收入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学生等。

(二)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1.家庭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2.地区因素。主要指生源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3.突发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4.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5.其他。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分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经济困难两级。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每学年认定之前,各学院面向拟申请学生组织开展资助政策宣传教育,以及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

第十三条 每学年初,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学生管理系统向学院提交认定申请,填写《北京物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并签署书面承诺

第十四条 学院组织各年级召开班级评议小组会议,根据学生本人提交的材料,以民政等部门认定结果为基本依据,综合考虑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以及学生日常消费情况开展认定评议工作,填写相关记录、签署评议意见。

第十五条 班级评议小组评议后、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集中审核班级评议小组提交的评议意见,并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信息档案,按照要求录入北京市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学院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认定类型的资助档次除了有关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之外,按下列原则划分两等,一等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依据当年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标准;二等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当年北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第十七条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后,将学生申请材料及初步认定结果报送至学校学生奖励资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学校学生奖励资助工作小组审议通过后,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八条 建立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学生奖励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学院留存其他认定纸质评议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或其监护人需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学院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经学校学生奖励资助工作小组查实认定,将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物资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物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物院发〔2019〕42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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