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物资学院本科学生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 2022年08月09日 14:22 编辑:学生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争做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围绕人才培养目标实施综合素质培养计划,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研创新、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个人及集体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三条 学生奖励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学生申报各类奖励应诚实守信,如有弄虚作假等不正当行为,学校有权取消其评奖资格、撤消其所获奖励、追回奖金和荣誉证书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章 评审机构及组成

第四条 学校学生奖励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学生奖励工作,学校学生奖励资助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学年奖学金评审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奖励资助中心。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学院学生奖励资助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学院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学生奖励评审推荐工作。“学院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各年级辅导员以及个别教师、学生代表(涉及本人及本班评审事项时应回避)任工作组成员。

第三章 奖项设置及奖励方式

第六条 国家级奖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为了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获奖者授予荣誉证书,并发放奖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为了激励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获奖者授予荣誉证书,并发放奖金。

第七条 校级奖学金

(一)北京物资学院奖学金

北京物资学院奖学金是在全面评价学生各项素质基础上,为奖励成绩优异且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学生而设置的奖项。

获奖者授予“北京物资学院三好学生”荣誉称号,并发放奖金。

(二)优秀毕业生奖学金

该奖项是对在各方面有优异表现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实施的奖励,包括:

1. 北京市优秀毕业生

2. 北京物资学院毕业生专项奖学金

获奖者授予荣誉证书,并发放奖金。

(三)单项奖

单项奖是对在校学生在某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实施的奖励,包括:

1. 道德风尚奖

2. 学习风尚奖学金

3.“交叉培养”学生奖学金

4. 科研创新奖

5. 优秀学生干部奖

6. 体育标兵奖

7. 美育标兵奖

8. 志愿服务奖

获奖者授予荣誉证书,并发放奖金。

(四)集体奖

集体奖是对在校学生基层组织建设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群体实施的奖励,包括:

1. 优秀班集体奖

2. 优秀学生社团奖

3. 优秀学生宿舍奖

获奖集体授予荣誉称号,并向全体成员发放奖金。

(五)社会奖学金

社会奖学金是指由企事业单位、校友等出资设立的用于奖励在校学生中有优异表现的学生而实施的奖励。

获奖者授予荣誉证书,并发放奖金。

第八条 二级学院奖学金

学院奖是由学校出资(含二级学院自筹)、各二级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的,为了奖励本学院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以及在某方面取得优异成绩本科学生的奖学金。

获奖者由各学院授予荣誉证书,并发放奖金。

第四章 申请条件及评审细则

第九条 学生申请奖学金首先须完成德育素质评价。每学年初由各二级学院分别组织班级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学生管理系统开展学生德育素质班级评议。

全班同学根据学生上一学年综合发展情况开展班级互评打分及班主任打分。互评打分须去掉三个最高分和三个最低分,互评分占60%,班主任打分占40%,两项加总分数为学生的班级评议分,计入学生的德育素质档案。德育素质班级评议分大于等于60分的为合格,德育素质不合格及受到各级各类处分未解除的学生,不具备申请各类奖励资格。

第十条 学生申请奖学金须参考智育加权成绩并进行相应的等级认定。每学年初由各二级学院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以下规则进行计算及认定。

(一)智育加权成绩的计算公式为:

     ∑(单科成绩×单科学分数)

智育加权成绩 ———————————— +选修课加分

∑单科学分数

(二)教学计划中规定必须完成的必修课,按照考核成绩,以学分为权重进行加权平均。

采取五级制计分的课程考核成绩折合如下:

及格

不及格

95分

85分

75分

65分

30分

采取两级制计分的课程考核成绩折合如下:

通过

未通过

85

30

(三)教学计划中规定的选修课程与《形势与政策》课程,以获得的学分为依据进行加分,考试成绩为90分(含)以上或优秀,每学分计0.2分,考试成绩为60分(含)以上、及格(含)以上和通过,每学分计0.1分,考试成绩59分(含)以下、不及格和未通过,每学分计-0.1分。

(四)缓考课程成绩按教务处公布的分数计算;初次考试不及格科目按照初次考试成绩计算,补考成绩不计入加权成绩。

(五)体测成绩不计入智育加权成绩。

(六)智育加权成绩进行专业排名,排名在前25%的可评定为A等,排名在25%—65%的可评定为B等;排名在65%以后、智育加权成绩在60分以上者评定为C等;智育加权成绩在60分以下者评定为D等。

(七)如学年课程中的必修课有不及格科目,不能评定为A等。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奖学金须参考参加《北京物资学院本科学生综合素质培养计划实施办法》各类培养项目累积的综合素质积分。

每学年末由各二级学院组织学生在学生管理系统中确认参评学年各培养模块积分、总分和核心素质积分等级。学生所获积分累加后以学院为单位按年级排名,20%评定为A等;20%—65%评定为B等;65%—85%评定为C等;后15%评定为D等。学年各模块积分合计低于25分的学生不具备申请各类奖励资格。

第十二条 国家级奖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

(二)具体申报流程及评审条件按照《北京物资学院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北京物资学院奖学金

(一)名额不超过学院参评年级学生人数的1%;

(二)学年智育加权成绩达到A等,五项核心素质积分等级均在B等及以上,积分总分等级达到A等;学生体测成绩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60分)及以上;评奖学年无不及格科目;

(三)奖励金额为2000元/人;

   (四)“交叉培养”学生不参加此奖项的评定。

第十四条 优秀毕业生奖

(一)优秀毕业生名额不超过应届毕业生总数的10%;其中按照排序不超过毕业生总数的5%推荐参评市级优秀毕业生

(二)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良。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为良好以上(含良好);大学英语CET4成绩在425分以上(含425分);

对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西部、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创业的毕业生,优先推荐评选。

(三)以下毕业生不得申请参评:

1.曾受到违纪处分;

2.在校期间有不良信用记录。

(四)奖励金额为1000元/人(获评市级优秀毕业生者不重复发放奖金)。

第十五条 单项奖

(一)道德风尚奖

1.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学校及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的学生,授予“北京物资学院道德风尚标兵”称号,奖励金额3000元/人。

(二)学习风尚奖学金

学习风尚奖学金分为:学业优胜奖学金(一等、二等),学习进步,以及学风建设奖学金。

1.一等学业优胜奖,智育加权成绩90分以上(含)且在专业排名前3%,评奖学年无不及格科目,奖励金额1500元/人;

2.二等学业优胜奖,智育加权成绩80分以上(含)且在专业排名前10%,评奖学年无不及格科目,奖励金额1000元/人;

3.学习进步奖,智育加权成绩达到B等及以上,学年无不及格科目,比上一学年的智育加权成绩提高15分以上,可评选该奖项;奖励金额为500元/人;

4.学风建设奖,学习诚实守信、严格遵守课堂纪律,在班级、学院学风建设中有突出表现,得到师生一致认可,智育基本素质分70分以上(含)且在专业排名前30%,评奖学年无不及格现象,奖励金额1000元/人,名额一般不超过30人。

(三)“交叉培养”学生奖学金

1.“交叉培养”学生奖学金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分别奖励2000元/人、1500元/人、1000元/人;

2.一等奖学金名额不超过学校“交叉培养”参评年级学生人数的3%,二等奖学金名额不超过学校“交叉培养”参评年级学生人数的10%,三等奖学金名额不超过学校“交叉培养”参评年级学生人数的20%;

3.一等奖学金要求综合排名专业前10%,二等奖学金要求综合排名专业前30%,三等奖学金要求综合排名专业前50%;评奖学年无不及格科目;

4.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在专业学习、社会工作、科技创新、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等方面均表现突出或有其他特殊贡献。

(四)科研创新奖

1.智育加权成绩达到B等及以上;评奖学年无不及格科目;

2.综合素质培养计划中核心素质“终身学习与创新精神”中“创新行动计划”和“创业行动计划”两模块学年积分之和排序学院年级前5%,且至少在评奖学年完成下列科研创新活动之一:

参加经教务处或学院认定的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

以第一作者(或指导教师排名第一,本人排名第二)正式发表科研论文;

参加经科研处认定的科研项目(科研系统登记已结项)且排名前五;

参加经就业创业指导中心认定的创业(创意)竞赛;

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3.奖励金额为1000元/人。

(五)优秀学生干部奖

1.优秀学生干部奖分为一等和二等两个等级;

2.智育加权成绩达到B等及以上;

3.一等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名额不超过参评年级学生人数的1%;二等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名额不超过参评年级学生人数的3%;

4.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获奖者授予“北京物资学院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一等优秀学生干部发放奖金1500元/人,二等优秀学生干部发放奖金1000元/人;

5.评奖条件:学生干部需经过校团委的统一认定,学生干部认定参考《北京物资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参评优秀学生干部奖须为评奖学年在学生干部岗位工作满一届,且评奖学年无不及格科目;同时兼任基层学生组织学生干部者优先考虑;评奖不与岗位简单挂钩,根据学生干部述责评议结果评定。

(六)体育标兵奖

1.体育标兵奖分为特等、一等、二等三个等级;

2.智育加权成绩达到C等及以上;

3.参评体育标兵特等奖的学生应在评奖学年代表学校参加全国及以上的体育比赛中获得一等奖(冠军),具体名额及奖励额度视实际参加比赛情况而定;

4.参评一等奖的学生应在评奖学年代表学校参加省部级及以上的体育比赛获得一等奖(前三名),具体名额以实际参加比赛情况而定,奖励金额为1000元/人(个人奖)、500元/人(团体奖);

5.参评二等奖的学生以评奖学年核心素质“身心健康与意志品质”中“大众体育健身计划”模块积分为评定依据;名额不超过学院参评年级学生人数的1%,奖励金额为500元/人;

6.学年内同时获得多项成绩的,以一项最好成绩参评;三个等级的奖项不可兼得;

7.代表学校参赛情况以体育部及校团委认定为准。

(七)美育标兵奖

1.文艺标兵奖分为特等、一等、二等三个等级;

2.智育加权成绩达到C等及以上;

3.参评文艺标兵特等奖的学生应在评奖学年代表学校参加全国及以上的文艺比赛或展演中获得一等奖(冠军),具体名额及奖励额度视实际参加比赛情况而定;

4.参评一等奖的学生应在评奖学年代表学校参加省部级及以上的文艺比赛获得一等奖(前三名),具体名额以实际参加比赛情况而定,奖励金额为1000元/人(个人奖)、500元/人(团体奖);

5.参评二等奖的学生以评奖学年核心素质 “审美素养与美育精神”积分以及在学校美育工作中的实际贡献为依据,由学校艺术教育中心组织评议;各学院名额不超过学院参评年级学生人数的1%,奖励金额为500元/人;

6.学年内同时获得多项成绩的,以一项最好成绩参评;三个等级的奖项不可兼得;

7.代表学校参赛情况以艺术教育中心及校团委认定为准。

(八)志愿服务奖

1.志愿服务奖分为一等和二等两个等级;

2.志愿服务一等奖名额10人,获奖者授予“北京物资学院十佳志愿者”荣誉称号,并发放奖金1000元/人;

3.志愿服务二等奖名额不超过参评年级注册志愿者总数的5%,奖励金额为500元/人;

4.智育加权成绩达到C等及以上;

5.参评年度“志愿北京”记录新增累计小时数超过100小时。

第十六条 集体奖

(一)优秀班集体

评选按照《北京物资学院学生基层组织建设评比办法》(物院团〔2020〕6号)3A班级(团支部)评分标准进行打分。评为3A级班级(团支部)集体且对标定级4星以上获评“优秀班集体”,奖励金额为10000元/班。

(二)优秀学生社团

评选按照《北京物资学院学生基层组织建设评比办法》(物院团〔2020〕6号)五星社团评分标准进行打分。评为五星级的社团获评“优秀学生社团”,奖励金额为3000元/社团。

(三)优秀学生宿舍

评选按照《北京物资学院学生基层组织建设评比办法》(物院团〔2020〕6号)3A宿舍评分标准进行打分。评为3A级且从未在学校检查中全校通报批评的宿舍,奖励金额为1000元/宿舍。

第十七条 社会奖学金

   具体奖项设置、评定条件、奖励名额以及评定程序由奖学金设立方和相关部门协商确定后公布实施。

第十八条 学院奖学金

   具体评定条件、奖励名额以及评定程序由各二级学院报学校学生奖励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在本学院公布实施。

第五章 申报时间及评定程序

第十九条 申报时间:每年9月至11月学校组织评定上一学年各项奖学金;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在每年5月组织评定。

第二十条 评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各类奖项申请条件的学生(集体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按相关要求进行申报。

(二)学院评定。各学院“学院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受理本院学生奖励申请,并组织汇总、初评以及推荐等工作。各学院根据本办法制定并公示学院奖励评定工作实施细则,负责在奖励评定前组织全体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认真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各项奖励申报条件。

(三)部分奖项评定工作由体育部、学生处、校团委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程序由相关部门分别制定实施细则并发布执行。

(四)结果公示。各类奖项评定结果须公示5个工作日,学生对评定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间向所在学院或学生奖励资助中心提出意见,受理单位应在收到意见后一周内做出答复或更正。

(五)学生奖励资助中心审核。各评定单位将公示无异议的结果报学生奖励资助中心审核。

(六)学校评审。学生奖励资助中心将各类奖项建议结果提交学校“工作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报学校学生奖励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正式发布;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需报学校学生奖励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报校长办公会审定正式发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未通过学生手册考试,处于违纪处分期内,在校期间有不良信用记录(包括不按规定时间缴纳学校要求缴纳的各类费用)的学生不能参与各类奖学金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物资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修订并发布实施学生管理相关制度的通知》(物院发〔2017〕66 号)相关条目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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