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京教学[201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全面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整体水平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对于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推动“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建设,对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首都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各区县、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做了大量工作,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到95%以上,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总体保持稳定;相关就业政策和服务体系不断健全,重点就业促进项目顺利开展,取得了明显成效。“十二五”时期,本市高校毕业生数量仍将持续增长,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任务依然十分繁重。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落实国家及本市提出的各项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措施,广开就业门路,强化就业服务;要更加注重拓展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及自主创业的就业渠道;更加注重开展有针对性、实效性的就业服务;更加注重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转变就业观念;更加注重做好基础工作,逐步建立并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长效机制。努力使应届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初次就业率保持稳定,北京生源毕业生总体就业率不低于95%;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都能参与到相关就业准备活动中,得到免费公共就业服务;有就业意愿的北京生源困难家庭毕业生当年全部实现就业。
二、结合首都产业结构调整,畅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一)积极开发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要紧紧围绕“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和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目标,坚持以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为主攻方向,坚持以科技进步和创新为重要支撑,坚持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重要着力点,坚持以改革开放为强大动力,着力发展更多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的产业,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中,实施有利于发挥劳动力比较优势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技术战略,带动生产性就业岗位增长,努力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规模。结合扩大内需、产业结构调整和振兴规划,把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产业升级作为新的就业增长点,不断拓展相关产业的就业规模,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机会。在安排政府投资、重大建设硬目和制定产业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扩大就业的需要,探索建立投资带动就业评估机制,更好地发挥投资对就业的带动作用。及时发布和宣传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专业领域的人才规划,引导高校根据行业人才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人才培养。各高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认真做好相关专业人才需求预测,合理调整专业设置,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强化实践教学和实习实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支持相关行业和产业与高校联合开展人才培养和岗位对接活动,使广大高校毕业生能够学有所用。
(二)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要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大力发展服务业、小型微型企业和创新型科技企业,将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起来,鼓励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主渠道的作用。小企业招用北京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达到在职职工人数规定比例,符合本市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可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对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市和区县两级财政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对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三、深入实施各类就业促进项目,引导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一)进一步完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工作的长效机制。围绕首都农村改革发展和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大局,以完善政策体系、强化管理服务、加强培养锻炼为重点,努力将大学生村官工作引向深入。认真做好合同期满大学生村官的流动发展工作,确保大学生村官队伍的动态平衡和稳定。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对大学生村官的规范管理,加大培训力度,强化跟踪培养,切实提高大学生村官的适应能力和整体素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选聘大学生村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任职等工作,不断拓宽大学生村官发挥作用的领域。完善大学生村官的团队工作模式和不同批次村官的工作接力模式,发挥大学生村官队伍的整体优势,持续推动首都农村基层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进入基层服务领域就业。根据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需要,大力开发社会管理和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领域服务岗位,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机会。选聘高校毕业生进入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进一步提高社区工作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鼓励医学类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工作,充实基层卫生服务队伍;拓宽农科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渠道,积极引导农科毕业生到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一线工作;选聘优秀毕业生参与国家及本市重大科研项目研究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征集工作;积极鼓励引导北京地区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
(三)加强各基层就业项目之间的政策整合和衔接。落实各项政策保障,确保就业促进项目顺利实施,研究建立统一征集岗位、统一发布公告、统一组织考试、统一服务管理的工作模式。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重点解决好参加基层就业项目的毕业生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人员编制、户口档案、职称评定、教育培训、人员流动、资金支持等方面面临的实际问题,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工作。街道、乡镇机关招录公务员,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吸引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录用计划应主要用于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参加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四、加大创业政策扶持力度,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一)落实和完善创业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对于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创办个体工商户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凡开办个体工商户或创办企业,符合本市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经营项目属于微利,符合本市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的,可享受贷款贴息。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按照本市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贷款规模可适当扩大。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l月1日至l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加强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各高校要广泛开展创业教育,积极开发创新创业类课程,完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积极推广成熟的创业培训模式,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能力。对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要根据高校毕业生特点和需求,组织开展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要在充分发挥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作用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建设一批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对基地内大学生创业企业要提供培训和指导服务,落实扶持政策,努力提高创业成功率,延长企业存活期。各区县要将大学生创业工作纳入本地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总体规划,实行创业培训、项目开发、贷款担保等一体化运作和服务,建设完善创业实习基地以及孵化基地,树立一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成功典型。有条件的区县要加大财政投入,并积极引入风险投资资金,探索财政资金、风险投资等与大学生创业赛事的对接模式,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多渠道加大创业资金投入。要迸一步完善和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适当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鼓励青年社团组织积极参与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和创业相关服务,提供见习和就业机会,协助政府相关部门营造良好就业创业氛围。
五、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提高毕业生就业能力
(一)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实习。按照“政府推动、社会参与、个人自愿”的原则,坚持高校毕业生自主选择与用人单位需要相结合、所学专业与岗位技能需要相结合、职业能力提升与实现就业相结合,根据本市产业发展需要和高校毕业生情况,鼓励和扶持一批规模较大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就业见习基地,为有见习需求的未就业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合理确定并及时调整基本生活补助标准,基本生活补助费用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分担。见习基地单位应加强见习场所的安全管理,并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基地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积极引导有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建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要进一步完善就业见习管理办法,明确见习对象范围、见习基地条件、见习补贴标准、见习考核评估等事项,进一步规范见习活动。
各高校要加强与地方政府、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和企业等的联系与合作,共建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实践教学和实习实训基地。高职院校要积极推进“双证书”制度,与行业企业实施多种形式的“订单式”人才培养。加大生产性实训教学安排,确保学生毕业前有一定时间的顶岗实习学习经历,并积极探索建立相关制度。
(二)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积极组织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帮助其提高就业能力。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六、大力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努力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
(一)加强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各高校要全面开展职业发展指导和就业教育,将就业指导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建立贯穿于整个大学教育期间的职业发展和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和就业观念。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特点,创新就业服务模式,完善服务措施,采取组织企业进校园、召开专场招聘会和供求洽谈会、开展网络招聘等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方便、快捷、直接、有效的就业信息服务。各区县、各部门、各高校要加强协作,通过就业指导进校园、就业服务进校园、创业扶持进校园等形式,积极组织各类校园招聘会、宣讲会、就业政策咨询和职业指导活动。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平台,不断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信息采集和发布制度,提供政策宣传、岗位信息、网络招聘、远程面试、指导咨询等就业服务,不断扩大信息规模,畅通信息渠道。大力推动互联网就业服务的健康发展,加强信息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求职就业行为。加强人力资源市场需求预测,引导高校毕业生理性求职、用人单位积极招聘和高校科学合理设置专业。鼓励各类人才服务和职业中介机构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对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服务并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鼓励企业与高校合作,为大学生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帮助大学生提升专业能力和职业能力。
(二)做好毕业生就业失业登记服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规定,为已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要进一步完善就业登记办法,建立就业登记与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费缴纳联动机制。对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纳入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统一管理,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和各高校要加强合作,进一步完善以实名制为基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制度,做好高校毕业生毕业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全面落实为登记求职的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政策。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活动。
(三)强化困难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各区县要将本地区生源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零就业”家庭毕业生、“纯农就业”家庭毕业生、就业困难毕业生、残疾人毕业生、登记失业一年以上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列为本地区就业援助整体工作的重点,建立台账,逐一登记,全程跟踪,及时提供援助,给予“一站式”、“一对一”的重点帮扶,优先为其免费提供就业指导、心理咨询、技能培训、就业推荐和信息服务,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或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要确保所有有就业意愿的困难毕业生都有就业岗位。
七、推进体制机制改革,营造良好就业环境
(一)消除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体制机制障碍。进一步简化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手续和人事档案接转程序。已在京就业北京生源毕业生调整工作的,可以不再办理调整改派手续,工作变动时,按照人员调动程序办理档案接转手续。北京生源毕业生就业后,除进入事业单位就业的情况以外,不再统一要求填写《毕业生见习期考核鉴定表》,不再统一要求办理转正定级手续。简化人事档案审核手续,往届北京生源毕业生人事档案中就业或调整单位手续缺失的,不需补办手续,按照个人档案中记载的有关招录招用手续及社会保险缴纳记录认定参加工作时间。高校毕业生从企业、社会团体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
(二)鼓励毕业生灵活就业,保障毕业生就业权益。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相关政策扶持。对申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对于登记为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人事关系发生变动时,与到企事业单位就业人员一视同仁。加大对各类企业在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大力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招聘过程中的各类欺诈行为。要认真执行《残疾人就业条例》的有关规定,保障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权益。要切实落实取消就业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的有关规定,防止各类就业歧视,维护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权利。
(三)加强舆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就业氛围。利用各类媒体积极宣传国家及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树立和宣传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先进典型,引导广大高校毕业生正确认识就业形势,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在就业时不等不靠,尽快实现就业。引导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主动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寻求就业指导和帮助。积极宣传用人单位在接收高校毕业生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引导用人单位树立正确的人才观和用人观,营造全社会共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良好环境。
八、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把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就业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确定目标任务,实行目标责任制,加强工作考核和督查。各区县、各部门、各高校要继续深入落实“一把手”工程,加强人员配备和条件保障,共同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动会同有关部门,把毕业生就业任务分解细化,落实工作责任,及时解决工作中带有普遍性、根本性的问题,进一步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措施,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教育部门要指导各高校积极开展在校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工作。财政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民政、工商、税务、社会办、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组织好各类就业项目,做好困难大学生群体的帮扶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