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物资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发布日期: 2015年06月08日 12:14 编辑: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加强校风和学风建设,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和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本条例所指的考试泛指教学计划中各门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以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    

第五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实践等社会活动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教育批评或通报批评    

第七条 学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应当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受保护原则。    

 学生对纪律处分有按程序要求进行陈述、申辩、申诉、听证的权利。    

第二章纪律处分等级与实施原则      

第九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的等级包括以下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十条对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当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积极消除影响或减轻后果,认真配合调查取证,对案件侦破或事件调查有贡献的;    

(二)主动检举其他违法违纪人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回违法违纪所得,切实承担赔偿责任的;    

(五)受胁迫、诱骗或因过失违法违纪,认错态度较好的。    

从轻处分是指适用相关条款中处分幅度较轻的处分;减轻处分指减轻一级处分。    

第十一条对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法违纪行为严重损害学校声誉的;    

(二)同案或同一事件人员相互串通,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    

(三)以恐吓、威胁等手段阻止案件或事件调查,对检举人、证人或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法违纪的;    

(五)策划、组织群体违法违纪的;    

(六)包庇其他违法违纪人员的;    

(七)参加涉外活动违法违纪的;    

(八)在校期间有纪律处分记录的;    

(九)不配合学校调查,故意影响违纪处理程序进行的;    

(十)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的。    

从重处分是指适用相关条款中处分幅度较重的处分;加重处分指加重一级处分。    

十二 对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执行下列限制:    

(一)不得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当年不得享受各类贫困生资助,已享受的资助取消;    

(二)取消当学年各种奖项评定资格;    

(三)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保留学籍,不得办理转学。    

第三章纪律处分细则      

第一节对违法、犯罪及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纪律处分    

第十学生违纪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学校相关部门移交有关司法部门处理,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故意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第十五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处罚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被处以警告处罚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被处以罚款处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三)被处以五日以下拘留处罚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被处以拘留五日以上十日以下处罚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被处以十日以上拘留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经教育能认识错误并及时改正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经教育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一)发表反动演讲,呼喊反动口号,煽动闹事的;    

(二)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    

(三)煽动民族歧视和民族仇恨,或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和民族仇恨内容的;    

(四)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品擅自带入学校,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的;    

(五)成立或加入非法组织或邪教组织,从事非法或迷信活动的;    

(六)张贴、散发损害国家利益或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    

(七)书写、张贴大小字报的。      

第十七条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校园秩序、社会秩序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违反禁烟规定者,第一次发现给予学院级通报批评;第二次发现给予校级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所有评优获奖和资助资格;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宿舍内发现烟头,宿舍成员有责任指证吸烟者,无人指证和承认时,按规定对宿舍全体成员给予相应处理;    

(二)故意撕毁学校通告、布告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违反学校公共场所管理规定,破坏校园环境或校园公共设施的,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违章用电、用火及使用其他危险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火灾或其它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学生宿舍区摔砸酒瓶等器皿或物品,严重破坏环境卫生和扰乱宿舍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重点防火区域使用明火,造成公共安全隐患,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引发险情、灾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当学校或所在地区发生火灾、地震、疫情等紧急情况时,不服从政府或学校依法发布的命令、决定、规定,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严重扰乱紧急状态下公共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移动、破坏消防设施或各种安全、指示标志的;    

(二)堵塞消防通道,恶意触发消防报警装置,谎报火情的;    

(三)阻碍消防车辆、人员通行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酗酒滋事扰乱学校公共管理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二)未经批准,在教学楼、宿舍楼等公共场所喧哗或举行娱乐活动,妨碍他人工作、学习和休息,且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三)严重扰乱课堂、实验室等场所教学秩序,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四)举(承)办大型活动,未按要求进行报批的,或虽经批准,未按要求采取必要安全管理措施的,给予负责人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利用其他形式扰乱学校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行为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擅自在宿舍中留宿校外人员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宿舍楼内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的,视情况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违反禁烟规定者,第一次发现给予院级通报批评;第二次发现给予校级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所有评优获奖和资助的资格;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四)擅自调换或占用学生宿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私拉电线或违章使用电器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因此导致火灾险情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校生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在外居住,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七)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学生宿舍内留宿,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屡次违反或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宿舍内发现酒瓶,给予通报批评,在宿舍内饮酒、打麻将、赌博、打架斗殴、传播违法淫秽物品及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酗酒后造成违纪行为的,在其它相应违纪处理基础上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一)在非指定地点张贴通知、路标、海报、启事、通告等各类宣传品,不听劝阻的;    

(二)擅自散发未经登记、审批的商业宣传品,不听劝阻的;    

(三)将宠物带入教室、办公室、实验室、宿舍等场所,不听劝阻的;    

(四)在宿舍、教室、图书馆或其它禁烟区吸烟,不听劝阻的;    

(五)在课桌、厕所、建筑物等公共场所刻画、涂画,或损坏草坪、花卉、树木的;    

(六)在校内无照经营,或在非指定地点设摊售卖个人物品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转借学生证、校徽或仅限校内个人使用的证卡,且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私自涂改、伪造证件、公章的;    

(三)伪造、篡改或冒用学校文件、证明的;    

(四)谎报丢失或冒名补办证件的;    

(五)伪造或非法倒卖学校各种票证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或学生团体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未注册成立学生团体,并以学生团体名义从事各种活动的;    

(二)已注册成立的学生团体成员和负责人,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    

(三)未经审批擅自组织募捐、收取活动经费、会费的。    

第二节对扰乱网络秩序行为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违反网络管理规定行为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故意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通过网络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账号,危害网络安全的,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互联网上撰写或转载具有歪曲事实或侮辱诽谤他人人格、淫秽、暴力或反动等内容文章信息,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擅自以学校名义在网络上开辟论坛、发表言论等,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未经允许,擅自修改、移动、破坏、复制、下载、传播他人或公共计算机设备或网络中的文件等信息存储的。    

第三节对侵害集体或他人权益行为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妨碍他人通讯自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的,侮辱女性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故意泄露他人隐私,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五)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公开和传播属于国家秘密、学校机密的各种文件资料,或泄露处于保密阶段的科研项目有关资料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以恐吓信或其他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纠缠或骚扰他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记过处分,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偷窥、偷拍、窃听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隐私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猥亵他人或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寻衅滋事,挑起打架等事端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为他人打人提供凶器的,给予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轻微伤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造成轻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他人轻微伤害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五)持械打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轻微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殴打多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结伙斗殴,未直接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接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结伙斗殴为首或先动手打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未尽管理责任,致使公物毁损、丢失或管理公物有浮报、挪用、账目不清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二)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有掩盖、窝藏、销毁、转移赃物等行为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盗窃、诈骗、哄抢、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在国家立案标准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在国家立案标准以上定罪标准以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在国家定罪标准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骗领奖助学金、困难补助或助学贷款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故意损坏公共门窗、玻璃、照明设备、公共计算机及网络、音像播放设备等各种学校公共物品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过失损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拒绝赔偿的,除责令赔偿外,给予警告处分;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除予以赔偿外,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七)盗用他人或单位账号,造成影响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盗用各类通讯卡账号和密码,造成影响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偷窃或故意撕毁、损坏图书馆、资料室的图书、报刊的,或未经许可恶意下载图书电子资源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私自转让、使用学校或他人科技成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为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者提供信息、工具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拾得他人财物,拒绝返还或者上缴学校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四)冒用、恶意透支他人饭卡、银行卡等各种有价证券,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五)冒领他人汇款、包裹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节对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有下列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考试开始前,未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讲义、复习资料、教学大纲、纸条等物品及未经允许携带的计算器、电子词典等辅助工具放到指定地点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不服从监考人员指令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态度恶劣,不听劝阻的,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一)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二)在考场或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有其他扰乱考场秩序行为的;    

(三)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四)未经允许,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五)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拒绝或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被发现在课桌、座位、身上等处有与本场考试相关的文字材料、存储有与本场考试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的;    

(二)利用各种机会和手段传递、接受与本场考试相关信息资料的;    

(三)利用各种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或返回考场后被发现携带与本场考试相关材料的;    

(四)抄袭他人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    

(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七)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一)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二)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与他人预谋,共同实施作弊行为的;    

(五)组织作弊的;    

(六)偷盗试卷的;    

(七)在校期间出现二次作弊的;    

(八)未经允许,将试卷带出考场修改或交卷后强行拿回试卷修改的;    

(九)窃取或直接拿取他人试卷、答题卡(含答卷、草稿纸)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第五节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泄露学校科技成果、技术资料等秘密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未经允许,擅自将他人或集体的科研成果、实验数据、研究报告等以个人名义公开发表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经许可,私自转让、使用学校知识产权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在课程学习、科学研究或其他未正式发表的学术成果中有剽窃、造假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撰写学位论文过程中有剽窃、造假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校学习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专著,主编、参编书籍中有剽窃、造假等行为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在学术界和社会上产生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被司法机关判定为剽窃等违法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 涂改、伪造成绩单、签字、印章、推荐信或其他有关学业、学术水平证明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节对违反学习纪律行为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屡次违反考勤纪律的,给予警告处分、记过处分。由辅导员根据任课教师书面反映情况汇总,报学院形成处分建议。    

第三十八条 未经批准缺课一学期内累计达到2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累计213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314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累计41学时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按周计算的实践环节,按每天6学时计算。    

第七节对破坏学校声誉行为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违反外事规定和纪律,有损国格和学校形象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从中谋取个人利益的,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一)擅自以学校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或擅自代表学校做出承诺、在社会上参加活动的;    

(二)在个人的商业活动中,公开在招牌、广告、海报、文件等有关宣传材料上使用学校的名称或标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擅自以学校、学院等机构或学生组织的名义在社会上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四十一条 提供或接受色情服务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二条卖淫、嫖娼的,引诱或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三条参与赌博的,给予记过处分;赌资在千元以上或为赌博提供条件以期从中牟利的,聚众赌博或勾结校外人员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四条 参加、介绍或诱骗他人参加传销等非法商业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五条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一)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发布或播放淫秽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物品的,或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    

(二)吸食、注射或参与制造、买卖、传播毒品或其他禁用药品的;    

(三)参加或成立非法组织、刊印非法刊物的,或利用某种活动或组织发展、控制成员,危害学校及社会正常秩序的;    

(四)在校内私设广播站、电台的。      

第四章处分程序      

第四十七条违纪事件发生后,学生所在学院应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调查工作,查清事实、收集证据,并将调查结果和处分建议在违纪事件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学生处,未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和处分建议报学生处的学院应做书面说明。    

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人员、被调查人员的学院、专业、姓名、学号、年龄、性别、政治面貌等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员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学校保留调查笔录的原件。    

第四十八条在调查的基础上,辅导员班主任要立即对违反纪律的学生进行严肃认真的批评教育和思想工作,召开班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由违纪的学生作检查,使全班同学都从中吸取教训、受到教育。    

学院根据学生违纪的情节和性质,学生本人检查和认错的程度,经学院务会讨论,形成书面的处分建议报告并注明处分依据报学生处。    

第四十九条在调查、学生自检查、学院建议的基础上,由学生处出具拟处分告知书,书面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由学院将拟处分告知书送达学生本人,办理签字手续,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拟处分告知书返回学生处。未在5个工作日内将拟处分告知书返回学生处的学院应做书面说明。    

第五十条对于学生提出的陈述和申辩,由所在学院进行受理。陈述和申辩的书面材料,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学院、姓名、年龄、性别、专业、学号等基本情况,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受理陈述和申辩的学院须对陈述和申辩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将学生陈述和申辩的书面材料报学生处。学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对于学生陈述和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复核,属实或成立的予以采纳。学校不因拟被处分学生提出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分。    

第五十一条学生处根据本人认可情况,并在受理学生陈述和申辩的基础上,针对每个被处分的学生分别制作处分决定书上报,处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被处分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专业、学号、班级等基本情况;认定违反相关规定的事实;适用处分的理由和依据;做出的处分决定;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第五十二条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由主管校领导签署;开除学籍处分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决定中告知察看期。察看期一般以一年为限,自做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受留校察看处分学生在察看期内未出现新的违法违纪行为,可于察看期满时向所在学院提出解除察看的申请,经学院审核后,报学生处做出解除察看的决定;受留校察看处分学生在察看期内出现新的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较轻的,应延长察看期半年,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程序,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学生在察看期内进步明显,在学习或各项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及学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可提前解除察看。    

解除察看是恢复正常学籍,不是撤销处分。学生未提出解除察看申请的,学校不做出解除察看决定。    

第五十四条处分决定书由学生处统一编号、发文向全校公布,由相关单位备案并存入学生档案。班主任、辅导员,所在学院,学生处各一份,学生签字确认并由所在学院返回学生处一份。    

第五十五条 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并履行签字手续存档,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班主任、辅导员送达;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院送达,学生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两个以上经办人注明情况。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家长,家长有义务协助学校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第五十六条 直接送达处分书有困难的,还可采取以下方式送达:    

留置送达。学校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给被处分学生时,如本人不在,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被处分学生拒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处分决定书留在被处分学生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确有困难时,也可通过邮局挂号信、特快专递、快件等方式邮寄给被处分学生,以挂号信、特快专递、快件等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件必须由被处分学生或者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受处分学生及其代收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受处分学生及其代收人拒绝签收的,由投递员记明情况后将送件退回学校。    

公告送达。被处分学生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学校的公告栏张贴公告,也可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在材料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五十七条对学生做出的开除学籍处分,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审批,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八条拟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一般以书面形式告知其有要求听证的权力。要求听证学生应在接到告知书3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学生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学校在举行听证前,应将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有关事项书面通知拟被处分学生,由拟被处分学生在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字。除涉及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拟被处分学生应按时参加听证。未按时参加听证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由非本事件调查人员主持,并有专人记录;拟被处分学生认为主持人与本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主持人是否回避,由学校决定。参加听证人员包括:拟被处分学生及其代理人,以及本事件调查人员。拟被处分学生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拟被处分学生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须在举行听证前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五十九条学生在听证中有权对事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同时有义务陈述事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    

第六十条 听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纪律、拟被处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介绍主持人和记录人,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二)事件调查人员提出拟被处分学生违纪的事实、证据、处分依据以及处分建议。    

(三)拟被处分学生就事件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四)听取拟被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的最后陈述。    

(五)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主持人负责在听证中维护正常秩序。听证笔录交予拟被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听证结束后,学校根据受理听证情况,依据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决定。    

第五章      

第六十一条 对在本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及其他办学形式学生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二条 学生违纪造成经济损失的,在受到纪律处分的同时须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六十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北京物资学院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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