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科学、公正地评价学生各项素质,引导学生德、智、体、美诸方面协调发展,鼓励学生培养兴趣、发挥特长、开展创新和创造,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和能力提高,有效推进素质教育和培养创新型人才,依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学生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宣传部、教务处、学生处、科研处、体育部、团委负责人、各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为小组成员,统一领导全校学生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各项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各学院成立本单位学生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本单位学生素质评价工作,同时指导各班级的评定工作。
二、学生素质构成
学生素质构成分为基础性素质和发展性素质两个方面。基础性素质指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表现出的一般素质,由德育基本素质、智育基本素质、体育基本素质构成;发展性素质指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表现出的实践性和创造性素质,由社会工作能力、创新创造能力、科研实践能力、竞技竞赛能力、服务贡献能力、活动拓展能力构成。
三、学生素质评价
(一)基础性素质评价
1.德育基本素质评价
对学生德育基本素质的评价采取班级评定的方式进行。学校建立网上测评系统,学生在统一规定时间内登录学工系统进行评定,全班学生开展德育互评打分及班主任打分。互评打分须去掉三个最高分和三个最低分,德育互评分占60%,班主任打分占40%,两项加总分数为学生的德育基本素质评价分,计入学生的德育素质档案。在此基础上,学生个人须提交上一学年电子版个人自评报告,填写当学年个人德育素质档案,并利用班级新媒体平台进行展示。凡德育基本素质评价分不及格,不提交自评报告,不填写德育素质档案,受到学院或校级通报批评及警告以上(含)处分的学生,不具备各项评优评奖资格。
2.智育基本素质评价
智育基本素质评价是对学生课程学习情况的基本评定,以学生学年学习成绩为评价依据,以班级为单位进行计算和统计排名。学习智育基本素质分的计算公式为:
∑(单科成绩×单科学分数)
智育基本素质分= ———————————— +选修课加分
∑单科学分数
(1)教学计划中规定必须完成的必修课,按照考核成绩,以学分为权重进行加权平均。
采取等级分制计分的课程考核成绩折合如下:
优
|
良
|
中
|
及格
|
不及格
|
90分
|
80分
|
70分
|
60分
|
50分
|
(2)教学计划中规定的选修课程与《形势与政策》课程,以获得的学分为依据进行加分,考试成绩为及格和良,每学分计0.1分,考试成绩为优秀,每学分计0.2分,考试成绩不及格,每学分计-0.1分。
(3)缓考课程成绩按85%计算(因完成相关部门的工作需要,由学院学生工作部门统一请假办理的缓考除外),补考科目成绩按教务处公布的分数计算。
(4)智育基本素质分进行班级排名,排名在前25%的可评定为A等,排名在25%—65%的可评定为B等;排名在65%以后、智育基本素质分在60分以上者评定为C等;智育基本素质分在60分以下者评定为D等。
(5)如学年课程中的必修课和专业限选课有不及格现象,不能评定为A等。
3.体育基本素质评价
一年级和二年级学生以体育课成绩为依据;三年级学生以《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为依据。成绩达到85分以上者,其体育基本素质评定为A等;84—75分为B等;74—60分为C等;60分以下为D等。
(二)发展性素质评价
学校各相关部门于每年10月上旬公示上一学年学生职务、活动、评比及竞赛获奖等情况,并依照《学生手册》(《学生素质评价办法》)核算学生各发展性素质评价积分。各部门在公示期内受理学生的意见反馈,各项职务、活动、评比、竞赛、获奖情况及积分由公示部门负责解释。
活动积分提供部门及公示范围:
物流学院:校级及以上化学实验竞赛、物理实验竞赛、交通科技竞赛等获奖情况;
信息学院:校级及以上数学建模竞赛、计算机应用竞赛、机器人大赛、工程训练综合能力竞赛等获奖情况;
商学院:校级及以上创业设计竞赛、沙盘模拟竞赛等获奖情况;
劳动科学与法律学院:校级及以上模拟法庭竞赛等获奖情况;
外国语言与文化学院:校级及以上大学生英语竞赛、英语辩论赛、英语演讲比赛、英文读后感大赛、人文知识竞赛等获奖情况;
学生处:职业生涯规划大赛、读书报告展示评选等获奖情况;
科研处:学校优秀论文评比等获奖情况;
校团委:校团委、学生会干部职务及学生参与各类活动、竞赛等情况;拾金不昧情况;志愿服务情况;
学生公寓:学生公寓卫生、安全等评比情况;
体育教学部:学校主办的运动会、体育赛事等各项获奖情况;学校代表队参加校级以上体育赛事等各项获奖情况。
其他部门若提供数据应与学生处协调解决。为便于各学院及全校学生及时查询公示情况,应将本部门公示以各自上传权限发送至校园网,学校宣传部建立专门的查询网页。
1.社会工作能力评价
社会工作能力评价主要针对各级学生干部和学生社团主要成员。各级学生干部包括:校团委、学生会副部长以上干部;学院分团委、学生会副部长以上干部;学生党支部委员以上干部;班委会、团支部委员及以上干部等。成员60人以上的社团限定团长和副团长2个名额,成员60人以下的社团限定团长1个名额。校级学生干部及校团委主管的学生社团主要成员由学生处、校团委负责考核;其他学生干部及学院分团委主管的学生社团主要成员由所在学院负责考核。考核主要围绕思想素质、团队精神、工作态度、协调能力、工作成效等方面进行,考核等级分为A、B、C、D四等。学生干部及学生社团主要成员任职满一年的(累计计算)具备评定A等的资格;任职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最高评定为B等;任职不满半年的不参加评定。
2.创新创造能力评价
创新创造能力评价是对学生开展活动创新、知识创新及创业活动情况的基本评定。
(1)学校、各学院对大型学生活动和学生党支部、团支部活动设立创新奖,鼓励活动创新。获得学院级活动创新奖一次,参加活动的成员获得创新创造能力积分为10分;获得校级活动创新奖一次,参加活动的成员获得创新创造能力积分为15分。
(2)学生创业大赛、沙盘模拟大赛等创新创造类竞赛,校级一等奖获得者,其创新创造能力积分为50分,二等奖为40分,三等奖为30分,参赛者每人积分10分;参加北京市大学生创业大赛、数学建模大赛等创新创造类比赛获奖者,参考分值为一、二、三等奖积分为80、70、60分,参赛者20分;全国创新创造类比赛一、二、三等奖积分为150、120、100分,参赛者40分。由负责比赛组织报名和参赛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创新创造能力积分。各学院组织的创新创造类竞赛、活动,参考校级积分减半。
(3)获得专利者,由学生处、校团委会同科研处和相关单位确定其创新创造能力积分,最高为150分。
(4)在学校教学和管理软件开发方面取得成果者,由学生处、校团委会同科研处和相关单位确定其创新创造能力积分,最高为100分;成功申请市级及以上软件著作权者,由学生处、校团委会同科研处和相关单位确定其创新创造能力积分,最高为150分。
学生所获积分累加后按学院分年级排名,前20%评定为A等;20%—65%评定为B等;65%—85%评定为C等;后15%评定为D等。
3.科研实践能力评价
科研实践能力评价是对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开展学术研究和实践应用情况的基本评定。
(1)发表论文及科研学术类文章(应为第一作者或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
发表
级别 |
学院范围发表科研学术文章
|
学校范围发表科研学术文章
|
发表D级论文 |
发表C级论文 |
发表B级论文 |
发表A级论文 |
积分/篇 |
5 |
10 |
20 |
40 |
150 |
200 |
(2)编写书籍(与学术及科研类相关)
参与
程度
|
一般编写人员
|
参编(独立完成3000
字以上)
|
主编、独编
|
积分
|
30
|
60
|
150
|
其他非学术及科研类的文章或书籍如发表,积分按30%折算。
(3)参与科研课题资料搜集和调查
课题级别
|
国家级
|
省部级
|
校级
|
完成任务情况
|
突出
|
较好
|
一般
|
突出
|
较好
|
一般
|
突出
|
较好
|
一般
|
积分
|
100
|
80
|
50
|
80
|
60
|
30
|
50
|
30
|
10
|
此项积分由课题负责人评定,课题批准单位(科研处、教务处、学生处等)审批、公示。
(4)社会实践优秀团队和先进个人
以暑期社会实践活动为主要考察内容,评选学年社会实践优秀团队和先进个人。获得校级优秀团队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成员分别获得积分30分、20分、10分;获得校级先进个人,积分50分;获得市级优秀团队,成员积分50分,获得市级先进个人,积分70分。如同时获得多个奖项,取积分最高的计分,不重复、不累计计分。
学生所获积分累加后按学院排名,前20%评定为A等;20%—65%评定为B等;65%—85%评定为C等;后15%评定为D等。
4.竞技竞赛能力评价
竞技竞赛能力评价是对学生特长和专业水平的基本评定,以参加各项比赛、竞赛的成绩为评价依据。
(1)按照名次颁奖的比赛:
级别
|
名次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参赛
|
积
分
/
次
|
国家级
|
100
|
80
|
75
|
65
|
60
|
55
|
50
|
40
|
20
|
市级
|
80
|
60
|
55
|
45
|
40
|
35
|
30
|
20
|
10
|
校级
|
40
|
35
|
30
|
25
|
20
|
15
|
10
|
10
|
3
|
院级
|
20
|
18
|
15
|
12
|
10
|
7
|
5
|
3
|
1
|
(2)按照等级颁奖的比赛:
级别
|
获奖等级
|
一
|
二
|
三
|
参赛
|
积
分
/
次
|
国家级
|
80
|
60
|
50
|
20
|
市级
|
60
|
40
|
30
|
10
|
校级
|
35
|
20
|
10
|
3
|
院级
|
18
|
10
|
5
|
1
|
注:集体奖项积分减半(辩论赛、接力赛不减半),选拔性的比赛取最高一次赛事的获奖成绩,不得累计加分。如得分排名相同,以科研学术类竞赛项目多者优先。
学生所获积分累加后按学院排名,前20%评定为A等;20%—65%评定为B等;65%—85%评定为C等;后15%评定为D等。
5.服务贡献能力评价
服务贡献能力是对学生无偿参与学校管理、志愿服务和公益事业等方面表现的基本评定。
在学校各部门担任助理并参与日常行政工作的学生、担任班主任助理的学生、在学校及各部门负责网页制作、网络维护和计算机安装维护的学生、在学校大学生记者团承担宣传工作的学生、参加班级、社团、学生组织发起的志愿服务活动的学生以及参与无偿献血活动的学生均可认证“志愿小时数”,每1小时计1分。
主办方须在“志愿北京”网站进行团体注册,经北京物资学院志愿者联合会审批通过并成为下级团体方可发起志愿项目。发起的志愿项目须由北京物资学院志愿者联合会、“志愿北京”审批通过,方可记录小时数。活动期间由北京物资学院志愿者联合会负责监督。
学生所获积分累加后按学院排名,前20%评定为A等;20%—65%评定为B等;65%—85%评定为C等;后15%评定为D等。
6.学习进步能力评价
所评价学年无不及格科目(包括必修课与选修课),加权平均成绩较上一学年分数提高15分以上,评定为A等,提高8-14分,评定为B等,提高1-7分,评定为C等。
7.发展性素质评价是对学生特长和某方面能力的评价。评定为C等以下(含)的单项不予记载。评定为A等的作为申请相关单项奖励的基本条件。
四、评价结果公布与质询
1.评价结果以班级为单位告知学生本人。
2.对评价结果有异议者,有权向所在学院学生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质询。学院学生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应在一周内对学生质询给予答复,如结果有误,应及时更正。
五、评价结果效用
学生素质评价结果作为评选先进和实施奖励的依据。
六、本办法从2013级学生开始实施。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北京物资学院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