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物资学院学生医疗卫生相关规定

发布日期: 2015年06月08日 12:06 编辑:

第一条 目前我校执行的是公费医疗报销制度,不办理社保卡,学生医疗管理遵照《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条 我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学生是:国家计划内招生并已注册学籍的本科生、研究生。    

第三条 合同医院:我校指定的合同医院为:朝阳医院、潞河医院。    

第四条 学生就医规定    

1、学生生病首先到校医院就诊,持本人学生证或一卡通实名挂号诊治。在校医院检查、治疗的费用按比例直接交纳个人负担的部分,校内的医疗单据不再报销。    

2、若因病情需要,由校医院医师开具转诊证明转往合同医院,所发生的医疗费按规定报销。如需复诊应持医院病例记录由校医院医师根据病情再次开具转诊证明方可复诊。未经校医院转诊,自行去校外就医,费用自理。    

3、因急症不能赴校医院和合同医院就诊,可在就近区级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危重病人可以按急诊就近住院。    

4、学生生病应及时就诊,由医生开具病休证明后休息。未及时就诊,校医院不能补开病休证明。    

5、学生在校期间如发现因饮食不当或在食堂就餐发生呕吐、腹泻、头晕等食物中毒现象,应及时到校医院就诊,同时向值班医生详细说明情况。    

6、学生寒暑假返乡期间,急症住院的费用按规定比例可以报销。门诊、急诊的医药费实行限额报销,报销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公费医疗额度7.5/月。    

7、假期返校后如家庭所在地发生传染病疫情,应及时向校医院反应情况,并主动要求体检。    

8、学生中药汤剂不予报销。    

第五条 医疗费报销规定    

1、医疗费用审核时间:每月25日之前的周一全天为学生医疗费用审核时间。周一下午学生持审核后的单据到财务处(综合楼三楼)领取现金。    

2、医疗费用审核地点:校医院二楼北侧公费医疗办公室    

3、门诊医疗费用审核要求:带齐报销凭证,包括:学生本人证件、门诊病历、转诊证明、处方底方、检查和治疗项目及药品详细清单、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缺少报销凭证的费用单据不予报销。在药店自行购药的单据不予报销。    

4、住院医疗费用审核要求:患者出院后应在出院后一个月内将住院收据、出院费用结算清单、出院诊断证明全部材料及时送交校医院公费医疗办公室办理(需留下联系电话),及时报销,如超时未结,市医保中心不再审核,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个人负担。如无特殊情况审核报销将在二个月内完成。    

5、个人门诊费用单据每人每月集中审核入机一次。每月25日之后停止审核报销。    

  第六条 我校针对学生公费医疗制定了《北京物资学院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具体详见:学校网站首页党政群团--后勤管理处--校医院—公告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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