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物资学院校园网络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15年06月08日 12:07 编辑: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校园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秩序和我校校园网使用单位、团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入北京物资学院校园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和使用本网的单位、团体和个人。本办法适用于接入北京物资学院校园网的网络设备、计算机、智能终端设备等全部硬件设施及在其上运行的软件系统和使用北京物资学院校园网的单位、团体及个人。    

第三条 校园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的总体原则是分级管理、分工负责、文责自负、责任追究。校园网络安全管理工作主要有两方面内容,一是内容安全管理,一是技术安全管理。内容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由党委宣传部和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与网络管理人员共同负责,前者主要负责学校网站的内容安全管理;后者负责本部门网站的内容安全管理,以保证校园网内可见的信息准确、可靠、积极、向上;技术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由学校网络中心和各部门的网络管理人员共同负责,前者负责学校校园网的技术安全管理,后者负责本部门网站的技术安全管理,以保证硬件设施和软件系统正常运行。    

第四条 严格上网服务场所管理,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上网服务场所的管理,完善各项安全措施,严格履行上机实名登记手续。    

第五条 网站建设要本着有利于教学、科研、管理,有利于对内外宣传,有利于师生员工的工作生活,有利于节约网络资源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和备案手续。    

校机关、学院、研究生部申请建设网站,须认真填写《网站审批(备案)表》,提交党委宣传部备案并报主管领导审批,持表到学校网络中心办理网站许可证和备案手续。    

第六条 校内各单位或个人在校园网内外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上建设网站或发布信息,要严格遵守有关法规,不得损害学校和他人的声誉以及利益。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浏览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学校形象和学校利益的;    

(九)非法出版物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十)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他人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他人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使用各类黑客软件进行黑客攻击活动的;    

(六)未经学校和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建立网站或提供服务的;    

(七)在BBS、留言板、聊天室上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发表消极、低级庸俗言论,发布各类未经许可的广告信息或从事经营活动,使用各种公众人物的名字及其他不健康的内容作为自己的网名的;    

(八)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十条 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侵犯网络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十一条 严禁盗用和私自转让IP地址。    

第十二条 用户有责任保护其所使用的信息插座。未经学校和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插座接线,不得连接其他设备。    

第十三条 在校园网上申建网站和个人主页的用户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一)落实网络安全负责人、联系人和网络管理员;    

(二)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负责对本单位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本单位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登记;    

(五)发现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采取措施防止有害信息进一步扩散。    

第十四条 宣传部、网络中心、学生处应按照职责分工掌握用户的入网情况,并分别建立用户档案,做好备案统计。宣传部要会同网络中心、学生处等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网络安全检查,如有异常情况及时处理,重大情况及时向学校主管领导汇报。    

第十五条 党委保卫部负责查处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各相关部门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设有聊天室或BBS的网站必须有管理员24小时值守或有相应技术措施。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检查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各单位应如实向学校有关部门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查处网络违法犯罪的行为。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交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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